法学专家梁枫:私家侦探管理堵不如疏
梁杋(北京法律学者):“私家侦探”现阶段都不合法。这里所指的“不合法”,是指其冠以“私家侦形式的行为,是不合法的。从职业的角度看,“私家侦探”也未被我国政府所认可。上述认定直接的法律1993年发布通知,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开设各种形式的民事事务调查所、安全事务调查所等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。但是否合法的讨论,并不限于上述内目前,以开展商业背景调查、打假维权、婚外恋取证等业务的所谓“私家侦探”机构,如其名称或名义上不以“私家侦实际上,现实中很多公司所从事的所谓“私家侦探”业务,并不完全违法。比如,从商务调查的角度,进行市场调企业资信调查、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调查取证等;从民事调查的角度,除了婚姻家庭、个人隐私方面的调查以外,如果基于诉讼所需涉及个人财产的调查,通过专业调查公司,采取法律不禁止的调查手段,进行调查取证,只要取证过程或方法不具有一定的优势,他们正逐步在我们的生活中和经济活动中起到更多的作用。
业务类型来看,“私家侦探”提供的主要是民事类和商务类事务的调查取证服务;从服务对象来看,主要划民身权的“婚姻根据我国《民事诉讼法》“谁主张谁举证”的原则规定,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,有责任提供证据实生活中,当公民的合法权益遭到慢侵害时,一般的公民并不具备我国法律所规定的相应调查权,也没有更多的调手段。由于现实的需求,各类专业调查公司应运而生。但“私家侦探”在调查过程中,把握不好“度”,就很容易违反律,侵犯利,严重者还会受到刑罚制裁。
记者:在管理“私家侦探”上,我们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态度?始“地下因此,“堵”的方法并不奏根本上解决问题,“堵”不如“硫”。在现实需求面前,应进一步完善法律及各项规范性文件屏弃“治标之术”,从根源上寻求“治本断完善相关法规。
记者:您觉得应该怎样管好“私家侦探”行业?
梁枫:目前,由于我国现行法律的缺失,缺乏必要的入门槛和有效监管,从业人员构成混乱侦探”在合在阳光下蓬勃发展。否则,很难祛除其法律阴影不下“隐形人”的社会形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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